关于转发鲁建设字〔2011〕5号文件的通知
东建字〔2011〕228号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我委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我委行文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材料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向我委申报时加报1份,其余份数的材料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时提供。
二、达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标准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与该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合并进行,申报材料除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报资料外,还应按鲁建设字〔2011〕5号第八条规定提报相关资料。
三、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划分为小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中一并进行,设计单位应提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联系并报送有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5号)
20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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